炎亞綸想出國賺錢聲請取消限制出境出海 士院認「可能滯留不歸」駁回

藝人炎亞綸去年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遭起訴,並被限制出境出海,他後來以今年1月有海外工作邀約,要維持生計為由聲請取消限制出境出海,遭法院駁回。圖/翻攝炎亞綸臉書
藝人炎亞綸去年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遭起訴,並被限制出境出海,他後來以今年1月有海外工作邀約,要維持生計為由聲請取消限制出境出海,遭法院駁回。圖/翻攝炎亞綸臉書

藝人炎亞綸(吳秉孺)去年遭網紅耀樂指控趁他熟睡時偷拍、並外流2人性愛影片,結果炎亞綸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並遭限制出境出海,炎亞綸後來以今年1月有海外工作邀約,要維持生計、極積攢和解及公益基金向法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也請法院發函到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但遭士林地院裁定駁回。

炎亞綸的聲請理由是,全案經起訴並由法院審理中,且他本人無他國國籍,現有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在台灣,雖因工作需求常有出境必要,也會在工作完成後,立刻入境返台,難認還有逃亡可能,且全配合偵查態度,應認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已消滅。

此外,今年1月他接獲海外工作邀約,為使其出境工作以維持生計及積攢和解、公益基金,請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縱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請法院發函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等。

但炎亞綸的說法顯然不被法院買單,士院認為,此案尚未辯論終結,炎亞綸仍有親自到庭接受審判必要,且炎亞綸為我國知名藝人,既自陳受邀到國外工作,可見其有一定能力及管道可於國外發展或長期停留,並有在國外生活資力,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其出境後可能滯留不歸,以致將來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

而且炎亞綸涉犯2罪的法定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罪,刑度不可謂不重,若認構成犯罪,其有可能經士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即6月以上),主觀上是否欲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均有變更可能;從而,依炎亞綸職業及經歷,其具有長期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原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原因仍然存在。

合議庭衡酌本案情節,炎亞綸雖受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實並不影響在台灣繼續工作及生活權利,至於聲請意旨請法院發函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經查,如炎亞綸認外交部不准予換發護照的行政處分違法,應循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法院管轄範疇,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