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何等滔天大罪?柯文哲求刑等同殺人犯

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民眾黨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弊案及政治獻金等案,臺北地檢署對柯文哲等11名被告提起公訴,其中以柯文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第6條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論處15年。又政治獻金侵占案、挪用基金會款項背信案,具體求處達到28年6個月刑期。

等於是認定柯文哲犯了滔天大罪,惟令人不解的,刑法第271條明明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8條也明定「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究竟柯文哲殺了幾個人?究竟強盜幾次或致人於死幾回?才能求處28年以上巨刑!

再論刑法第80條規定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消滅時效為三十年。所以可以理解的是,要被判三十年的罪期,必然所犯惡行等同死刑、無期徒刑的殺人犯罪行一樣; 柯文哲何其可惡,檢方求處竟然達到令人咋舌的28年6個月刑期!貪污案件侵害性或危險性在刑事上尚屬輕微,如此懲罰太過於嚴。

原因就出在一部極權惡法《貪污治罪條例》,它的刑度動輒十年以上,但條文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刑法大師林鈺雄教授便認為法條構成要件模糊、競合關係紊亂、小額貪污卻處重刑,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原則、罪責原則和比例原則;而主張廢除條例。

畢竟,《貪污治罪條例》已有百年以上歷史,最早可追溯至民國3年袁世凯公布《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後至民國52年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迄至民國81年修法定名。而今在民主憲政體制下,難道不該好好檢討嗎?還是要一味用集權或威權時代的手段,去高壓統治公務人員嗎?     

早期立法者認為,公務員本應保持廉潔操守並克盡其職務本分,竭誠為民服務。若利用職權上之關係產生違法行為,當應依法追懲,所以訂有普通法的「刑法」與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惟後者之立法,係為因應動員勘亂之特殊情勢所採取之臨時性措施。

《貪污治罪條例》相較《刑法》瀆職罪章,該條例對《刑法》中相同行為大幅加重本刑。尤其條例第4至6條將貪污行為分為3級,分別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7年以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與刑法相較十分嚴厲。條例分割刑法法典,破壞法律之安定性;且讓刑法瀆職罪章名存實亡。

 其實,日本《刑法》普通收贿罪5年以下、受託收賄罪7年以下、事前收賄罪5年以下,與我國相仿;但日本並未另設特別刑法加重處罰。難道日本沒有重刑公務員就會貪污嚴重嗎?廢掉《貪污治罪條例》不是縱放貪污者,也不是辯證柯文哲的罪刑!而是回歸我國《刑法》合理、公平、標準的論罪程度!

民進黨政府不是一直標榜人性價值嗎?連殺人犯都主張減到廢死,為何要以重刑懲罰公務體系?立法機關萬萬不可藉貪污瀆職行為無法徹底遏止,而提出繼續特別刑法!試想有何種不法犯罪行為可以完全杜絕? 民主法治本應減少特別法,回復普通法;這才是國家人民之褔呀!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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