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管制武統言論?法務部這樣回應

法務部澄清,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左)未明言表示「會針對武統言論制定專法」。圖/中央社
法務部澄清,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左)未明言表示「會針對武統言論制定專法」。圖/中央社

陸配「亞亞」劉振亞日前因武統論言論遭限期出境,有媒體報導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立法來管制言論」。對此,法務部回應表示,政務次長徐錫祥在立法院備詢時是說,「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該權利在符合憲法規定下可以依法限制」;法務部強調,徐錫祥並未表示會研擬立法來管制言論。

法務部指出,徐錫祥在針對陸配武統言論一案的解釋中明確表示,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這並非無限上綱的絕對權利。根據憲法第23條,若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險、維持社會秩序或促進公共利益,人民的自由權利仍可依法限制。

法務部表示,徐錫祥在詢問中說明現行法對於「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的言論已有相應處罰規定,是否需要另訂處罰條文須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並未明言要立法來管制言論。

此外,法務部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的規定,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增訂仇恨罪及鼓吹戰爭罪。對於是否對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制定處罰規定,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的會議,並發現多數意見傾向專法規範會更為周全。

法務部強調基於刑罰是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可以考慮使用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來規範,或採取先行政後刑罰的立法架構,而不必拘泥於只用刑罰作為唯一的制裁方式。此外,對於受規範行為的態樣、定義及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表示,在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建議後,將這些建議納入立法方向的評估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的意見,遵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的精神,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律體系,積極研究妥適的方案,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

陸配劉振亞因涉及武統言論而遭限期離境,已於3月25日出境離台。圖/中央社

陸配劉振亞因涉及武統言論而遭限期離境,已於3月25日出境離台。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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