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師大附中屆畢業學生報考國防醫學院遭撤銷應考資格,理由是他三歲前曾在大陸設有戶籍,返臺設戶籍迄今尚未滿二十年,不符合報名簡章所訂之報考資格。這位三歲前生活在大陸的學生,當時只是吃奶、包尿布、學講話和走路,因而無法無理解父母親都是臺灣人,為何就不具有報考資格呢?
根據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的說法,報考資格限制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主要是「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等職務。但報考軍校錄取後是「學生」,並不是派任志願役軍士官兵職務,梁文傑的說法只是曲解法律。就算報名簡章事實上照抄了上開條文規定,卻仍逾越了法律規範的對象範圍。
報考須設籍滿二十年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是否違憲,作出了釋字第715號解釋。該號解釋指出,曾受刑之宣告如係「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且為偶爾一次之「過失情節輕微者」,則「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從而認定該項報考限制「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從715號解釋揭示達成目的應採最小侵害手段的比例原則來看,首須了解此案中報考資格須滿二十年的目的為何?按此規定在2004年修正施行前原規定為須設戶籍滿十年,現行規定係當時係游錫堃任行政院長時提出的版本,修正說明則謂係因「中共對我敵意未減,且從不放棄武力犯台」。
然而,以「中共對我敵意未減,且從不放棄武力犯台」為由,限制曾在大陸設有戶籍者須在臺設戶籍滿二十年才可報考軍校,目的無非係考量受中共思想教育較深,可能對臺灣或追求臺灣獨立的政權有忠誠上的顧慮。但為達此目的是否並未採取侵害最小之手段,以至逾越了必要程度而違憲呢?
出生地和出身都屬政治不正確
報考軍校的年齡資格為十七至二十二歲,但在大陸出生滿一年後才返臺設戶籍,就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視為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者,待設戶籍滿二十年具有報考資格時已二十一歲,顯然排除了高中應屆畢業生報考的機會。而若在大陸出生二年後才返臺設戶籍,則終身無報考之資格。
試問,在大陸出生且僅度過吃奶和包尿布的歲月,有何限制其報考軍校的必要呢?故現行規定有高度違憲的疑義。其實,師大附中學生被撤銷報考資格的深層原因,應是他的父親是大陸臺商和母親是陸配的「身家調查」結果,出生地和出身都屬政治不正確。至於報名簡章的規定,只不過是掩飾真實意圖的法制的外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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