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陸委會濫用轉換身分    歪曲為行政犯

陸委會公布首位因持大陸定居證被除籍的台灣人張立齊。圖/取自中國台灣網
陸委會公布首位因持大陸定居證被除籍的台灣人張立齊。圖/取自中國台灣網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人張立齊去年元旦就領到大陸核發的「定居證」,被陸委會以確定曾領用即屬違法為由,「廢止」其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儘管該證早已失效近一年,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強調失效與否「這不是本會考慮的範圍」。梁文傑還舉例及警告,2017年顏姓導遊帶團到中俄邊境旅遊,因違法持用中國大陸簽發效期為三個月的一次性旅遊護照,經人檢舉及查證後即註銷其戶籍。原來,民進黨執政後就把未符合法律規定的「轉換身分」,早歪曲成了行為違反行政秩序或義務的「行政犯」。

一次性旅行護照無關國籍身分

中國大陸為促進中俄關係與交流,1998年就開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台灣人若經由大陸到中俄邊境旅遊,依大陸的《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第25條之規定,須申辦「旅行證件」及由「公安機關簽發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且台胞證仍由個人保存。

顯然,這種護照是一次性旅行證件,無關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而且,此種性質為旅行證件的一次性旅遊護照,也不是大陸《護照法》所定用於在國外證明國籍身分的證件。

顏姓導遊從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更未曾以海外華僑身分申領過大陸的護照,卻遭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無預警」被註銷了戶籍和繳回國民身分證。當時曾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表示,此情形的處置要視有無「轉換身分」而定,這也應是法律規定的原意。

遭強制轉換身分後能依法回復戶籍嗎

然而,顏姓導遊最終還是被強制「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雖他仍可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回復臺灣人民身分,但須因是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顏姓導遊係因「領用護照」而被政府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繳驗的證明文件,則為「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顏姓導遊曾持用的是一次進出就失效的旅遊護照,他根本已無從有是否「放棄」的選擇。而且,他又如何能夠得到大陸開具「放棄」的證明文件呢?嗣後顏姓導遊應已「回復」了台灣戶籍,非常好奇他是以哪些文件申請,而主管機關又係如何適用法規准許?

違反身分轉換規定非屬行政犯

現今在內政部移民署的網站上,仍可輕易找到「身分轉換」或「轉換身分」等的用詞。而政府對此種涉及身分轉換認定所做出的決定,乃為確認相對人是否擁有該身分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並非相對人的行為違反行政法所定的秩序或義務,進而給予「制裁」性質的「行政罰」。

政府對「身分轉換」可能做出「不利益的行政處分」,但並不是「行政罰」,且須依據做出行政處分時之有效證件和法規為斷。但現今政府竟已「曾經持用」的「行為」,認定「違法」而做出不利益的行政處分,實質上已是歪曲成「行政犯」來處罰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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