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一、預算是授予民意的民主鏈條
在前面我們談到民主國家的主權在民,是透過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制定法律,授權政府的行政官員依法限制人民權利和課予義務,以及對人民違反義務時予以懲罰,以實現保護人民權利的功能;而行政還有另外一個「增進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就是行政體系應該設計和籌畫福國利民的施政項目,使人民更安康更富裕。但是政府應該從哪裡獲得施政的財源呢,當然就是靠人民的繳納的稅收,那麼人民稅收要給政府多少和範圍呢?就是從民意代表對政府預算的審查及通過這部分來呈現。
行政部門必須照審查通過的預算額度來執行,不得超過,也不得執行不力,這是第一點。其次,預算通過的項目,不得隨意挪用,以保持忠於民意的託付去施政。從另一方面來說,預算是法律之外,另外一條鉤連行政官員行政措施正當性的民主鍊條,所以和法律一樣,都必須經過民意機關的嚴格、務實審查,大法官會議曾解釋預算的性質為「措施性的法律」,和審查法律案居於相同地位的重要,其目的在於確保公共財政的透明以及合法與受到民主監督。所以民意代表在預算審查時認真負責,錙銖必較,乃是向人民交代、天經地義的職責。
二、預算的種類
政府預算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總預算(年度預算)、特別預算與預備金。
總預算通常稱為「年度預算」。政府每一個會計年度都必須編列一次,內容包括該年度所有預定的收入與支出計畫,例如稅收、公共建設、教育經費、國防支出、社會福利等。目的在於規劃政府一整年的財政收支、提供各項政策與行政工作的經費來源、讓民意機關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支出。
三、年度預算編列與審查程序
一般程序如下:行政機關內部依下年度的施政計畫,由各單位在四五月就要先編列單位預算,經過所屬機關自行審查會整後,製成預算綠皮書,於每年六七月送議會編入議程,於議會該年度最末的會期進行詢答審查,議會會交各行政機關相對應的各個委員會議員(含立委)先行初審且和行政機關溝通意見,再彙整給各委員會部門審查,部門審查後再交付議會之大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成為法定預算白皮書,下年度由行政機關依預算內容執行。
在審查過程中,民意代表可以刪減或以附帶決議先凍結部分預算,但原則上不得任意增加行政機關未提出的支出項目,以維持財政紀律。年度預算通常只限於該會計年度內使用,如果未使用完畢,原則上不得延續到下一年度,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保留程序。現在必須受預算審查的政府,除了中央外,地方包含直轄市(六都)、市(基隆、新竹、嘉義)市和縣轄之鄉鎮市(由代表會代表審查)。
既然說是「年度預算」,所以原則上在下年度開始之前,民意機關就應該將與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查完畢。但下年度總預算沒有趕在今年度限期內完成審議,如果是符合維持政府施政所需等三類基本經費,也就是執行人事費,法定義務支出及已簽約的延續性計畫,則可以先行動支。
四、特別預算
特別預算是為了特殊或重大事項所編列的預算,通常用於國家重大建設、戰爭或重大國防支出、重大災害復原、重大政策計畫。因為這些支出往往金額龐大或跨越多年,若全部納入年度預算,可能影響一般政府運作,因此法律允許另行編列,不在一般年度預算之內。特別預算必須具備法律依據,通常需要先由行政機關提出計畫與預算,再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再以法律形式核定。
申言之,特別預算通常具有以下特點:可跨越多個年度執行、使用範圍限定於特定政策或計畫;但即使是特別預算,仍然必須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且使用時不得任意挪作其他用途
五、預備金
預備金是政府為了因應突發事件或不可預見支出所設置的一種預算。因為政府在編列年度預算時,不可能預先知道所有事情,因此需要保留一定的彈性。預備金主要分為兩種:
1.第一預備金:主要用途是為補足原預算不足的部分及因臨時需要增加的小額支出,使用時由行政機關依規定動用,但仍須依法向民意機關報告。
2.第二預備金:通常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用於重大或緊急的突發支出或非原預算能夠處理的情況,例如重大災害救助、緊急公共安全措施等。申言之,第二預備金的使用必須僅限於原預算未預見的事項,不得濫用為一般經常支出,使用後須依法報告或補辦程序。
以上是預算的民主理論基礎、預算種類和編列使用的原則,理論上就是這個機關為了下年度施政,所預先配合施政所需要的財政所編列的。但是一個機關在三四月就要先編列下年度的預算,A.時間似乎太早,無法準確預測下年度的工作;B.可能機關首長更易,到了下年度人亡政息,或另有打算時,也沒辦法完全符合預算編列的目的。此在下年度預算編列時,造成行政機關絕大部分蕭規曹隨而了無新意,這是年度預算編列的一大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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