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設立2/3多數門檻  找出風骨嶙峋的監委

陳宗彥案11監委投彈劾不成立,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譴責。圖/中央社
陳宗彥案11監委投彈劾不成立,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譴責。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監察委員提案彈劾未獲通過乃極為罕見,但近來卻發生在陳宗彥及黃偉哲的案件上,而他們都是任職於台南市政府期間涉及了違法失職情事。故而,媒體輿論和在野黨大為質疑,難道監察權碰到台南幫就會轉彎?

其實,本屆監委的同意任命,因國民黨立院黨團缺乏智慧的杯葛,以致並未進行過資格審查。大多數監委就憑恃民進黨力量獲得任命,八成不知柏台的嶙峋風骨是何景象?無怪乎反對通過彈劾的理由中,竟也用上民進黨政府慣用的「案件仍在司法調查中」的推託之詞。

追究行政責任不當然以司法調查結果為依據

照理說,監委不該不知道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乃「刑懲併行」,也就是指司法調查追究「刑事責任」,而監察院的彈劾則以懲戒為目的來追究「行政責任」。簡單說,公務員的行為若構成犯罪,必定也違反行政法而應受到懲戒或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懲處,但同一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卻仍可能違反行政法或相關的公務員法。

以陳宗彥的案情為例,晚上9點多請酒店業者派旗下小姐外出「陪侍」,就算僅為了談情說愛,仍違反了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不得「冶遊」之規定。這部分案情,則是監察院可先追究行政責任的範圍。

陳宗彥在監委約詢時,面對自己手機對話的截圖證據,雖概稱記不得或「我真的沒辦法回答這麼久的事」,但卻並未否認。加上截圖已足證就是陳本人的對話,而該涉案手機還曾經立委徐巧芯去電,接聽者就是陳本人。故而,監委自可提案彈劾追究行政責任。

威權統治時期尚有風骨嶙峋的監委

過去的監委多有諤諤之士,如民國46年的威權統治時代,因「美援運用委員會」的待遇較一般公務員高了5倍,監委陶百川提案糾正了行政院。而當時的院長俞鴻鈞不理會糾正案,僅回復監察院「減少待遇將影響工作情緒」,還拒絕至監察院報告。

後來,監察院再以「貽誤國家要政,妨害監察職權」為由,通過了俞鴻鈞的彈劾案。案經移送當時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及做出了「申誡」處分,俞鴻鈞隨即辭職下台。蔣中正總統對行政院長遭彈劾心中當然不悅,但他只能尊重制度。

民國44完成調查的「孫立人案」,包括陶百川在內的五位調查監委,也曾聯名致函蔣總統,指陳孫的部屬郭廷亮等9人「殊難使負叛亂之刑責」。甚至於,監委曹啟文更私函蔣總統,犯顏直諫「豈可信此種近似權術之理由,自亂根塵,昧厥良知,犧牲其不應犧牲的患難袍澤」等語。

任命監委應改為須立委2/3的同意

民主化後的監察院,常因總統及立法院基於政權維護之政黨利益,反而任命了不識柏台風骨之人。甚至如陳菊這般周旋於黨內派系利益間的大老,竟還擔任了監察院院長。監察院成了虛晃一招的政權捍衛院,不難想像。

該如何改革監察院呢?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立委同意任命的門檻,改為須經立法委員總額2/3的同意。以立委1/3即可否決總統提名的人選,可促使總統提名朝野都認可的適任人選,避免單一大黨掌握了中央政府所有部門,而這也是「制衡」的本意。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