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生/ 國立高雄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亞太綜合研究院副院長
中聯油脂致癌物事件持續延燒,從產品下架、停產,到行政調查與究責,政府已經展開一連串處置。然而,真正值得追問的是:究責之後,台灣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因此變得更安全?賴清德總統表示:「該下架就要下架,該停產就要停產,該究責就要究責」。他的話語反映民主政治對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維護公共安全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當究責、裁罰與行政調查陸續展開時,人民真正關心的,不只是究責,而是:究責之後呢?
究責不是終點
每逢重大公共危機,社會輿論往往聚焦於誰該下台、誰該受罰,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應負政治責任。究責當然必要,因為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公共討論始終停留在責任追究,而沒有進一步建立預防風險的制度,那麼每一次危機過後,人民仍將面對下一次可能發生的危機。
食品安全不是單一事件,也不是單一機關的行政管理問題,而是一項跨部會、跨層級、跨供應鏈的公共治理課題。從原料進口、生產加工、物流配送、校園供餐,到市場銷售與消費者餐桌,任何一個環節失守,都可能迅速擴散成全民共同承擔的風險。因此,真正需要檢討的,不只是個別官員是否應負責,而是政府是否建立一套足以預防風險、監測風險、控制風險,並及時回應風險的治理制度。
風險治理與政治責任不同
政治責任回答的是「誰負責」;風險治理回答的則是「如何避免再次發生」。兩者並非彼此取代,而是相互補充。政治責任可以回應人民對政府負責的期待;風險治理則是透過設計制度,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並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真正成熟的民主治理,不應只有事後究責,更應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應變與事後改善的完整治理機制。
中央與地方必須建立制度化合作
現代食品供應鏈跨越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也跨越不同產業與行政體系。食品安全沒有中央版,也沒有地方版。中央政府負責制度設計、風險標準與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負責第一線查核、稽查與應變處置;唯有建立制度化、即時化的合作機制,才能真正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而不是每逢事件發生才臨時協調、各自回應。
企業治理 也是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一環
食品安全的風險,不只是化學風險或生物風險,也包括治理風險(Governance Risk)。現代食品安全風險,不僅來自產品本身,也可能來自企業治理結構。當企業集團透過交叉持股、關係企業或多層次經營架構運作時,資訊揭露、決策權責及責任歸屬都可能變得更加複雜。主管機關未來面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除了追查污染來源,也應適度檢視企業治理架構是否增加監督困難、資訊不透明或責任分散的風險。食品安全治理因此不只是食品管理,更是公司治理與公共治理共同面對的制度課題。
風險治理的目的 是建立人民信任
風險治理最重要的目的,不只是管理風險,更是建立人民的信任。人民真正需要的,不是一再保證「請大家放心」,而是知道政府根據什麼科學證據作出判斷、採取哪些措施降低風險,以及如何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資訊透明、標準一致、持續說明,不只是危機公關,更是民主治理的重要責任。唯有讓人民充分了解政府如何管理風險,社會才能真正建立信任,而不是在不同訊息之間產生更多焦慮。
每一位家長送孩子上學,都相信孩子吃到的是安全的一餐;每一位民眾走進市場,也相信食品受到制度保障。這份信任,不應建立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句保證,而應建立在政府每天都持續運作、持續監督、持續改善的治理制度之上。政府可以究責,可以處罰,也可以要求官員承擔政治責任;但更重要的是,讓每一次危機都成為制度改革的起點,而不是下一次危機的序曲。
究責之後 更要改革制度
究責是民主政治的責任,風險治理才是現代國家能力的真正考驗。唯有把每一次危機轉化為制度改革的契機,人民才能真正相信,下一次危機不會只是今天的重演。食品安全真正需要建立的,不只是食品追溯制度,更是風險可預防、責任可追溯、治理可問責的現代治理體系。究責可以回應今天的危機,唯有公共治理、供應鏈治理與企業治理三者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守護明天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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