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炫/台灣資深媒體人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領銜提出的「鞭刑入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因中選會一紙決議,正式宣告審議階段即遭封殺,無緣與年底九合一大選舉行。連同民眾黨所提的「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兩案雙雙遭到刺殺出局,僅有「廢除非核家園」過關,形成三案僅有一案成立的「精準篩選」結果。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表示,「鞭刑公投」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要件,認為提案內容必須具有「立法原則創制」精神,因此駁回。這項決定,無異於對立法院甫通過的民意付委再次褻瀆,也讓「直接民主」與「行政否決」之間掀起話題。
此次鞭刑公投遭到封殺,表面看似一場關於刑罰制度的理性辯論,骨子卻是對台灣民主法治運作的壓力測試,中選會以極為牽強的「重大」理由,否決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儼然重創了「直接民主」精神,更讓自身陷入「行政獨裁」的爭議之中。回想過去,無論是對照行政院不副署的憲政爭議,或是對比先前公投的「各項議題」仍歷歷在目,在在顯示當前權力的運作中,行政部門對於立法與民意的「煞車」機制,近乎形成一道難以跨越的否決高牆。
中選會的權力傲慢 行政法匠的「公審會復辟」
中選會此舉形同「公審會」借屍還魂,透過程序技術名義,行使沒收民權之實,對比過去被批評為「鳥籠公投」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正因時常利用實質審查權限否決人民提案,遭到輿論撻伐而最終廢除。如今,中選會委員憑藉一場會議與數張選票,馬上推翻立法院通過的交付公投決議,顯然重蹈覆轍。某種程度,中選會自己扮演「獨立機關」,展現凌駕民意的權力傲慢,等同於讓「公審會復辟」。
中選會的決議理由本身存在邏輯上的自我矛盾,先是認定鞭刑議題不屬於《公投法》的「重大政策」,後又著墨鞭刑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儼然祭出否決的連環拳。事實上,鞭刑公投如果重大還必須援引國際公約,探討基本人權與刑罰制度,最後還被認定並非「重大政策」,這樣豈不自相矛盾?這種「既非重大,卻又重大」的牴觸論證,顯示中選會的封殺在於預設政治立場,而非純粹的法學解釋。
沒收爭議「慣例」 從公投法到財劃法
中選會對公投案的「事前嚴審」,與行政院對通過法案的「不副署」權力行使,形成一種上下交相賊的民意封鎖線,當中選會以「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為由阻擋公投,並未回答一個基本問題;立法院通過的交付案,為何不能當作一種最高民意機關對重大爭議的「表決需求」?對比先前行政院拒絕副署《財劃法》修正案的惡例,我們看到一種「行政否決」的雙軌策略;對於不喜歡的立法法案,行政院行使「不副署」的憲政權力使其無法公布生效;相較中選會想要交付公投的立法倡議,同樣以「技術性」的理由沒收人民權力。
回頭來看,如果公投僅能在現行「法律框架」進行複決,所有制度突破性的倡議都將胎死腹中。「立法原則創制」不被允許,對於當年社會改革,例如婚姻平權在缺乏法律基礎下,是否也會無法透過公投形成民意基礎?尤其,還得等到行政院或立法院主動提案,人民才能有表達意見機會?這種解釋大幅限縮《公投法》中對「創制」的原始精神。中選會身為一個選務機關,怎能代替全體國民決定哪些爭議「有資格」被討論
「刑不上大夫」的靈魂拷問 貪污與鞭刑的選擇性正義
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對國民黨的靈魂拷問,認為引進鞭刑嚴懲詐欺性侵等犯罪,那麼「貪污要不要鞭?」 民進黨既為國會少數自然必須遊說國民黨納入,而不是把鞭刑懲處,去與貪污來做對比,顯然已是文不對題。事實上,將收賄圖利等罪行,與詐欺性侵來做對比,說穿還是否決「鞭刑」而非「罪刑」。無疑陷入「選擇性正義」的泥淖。
台灣若要施行鞭刑,理應具備「普遍性」與「一致性」的原則,當莊瑞雄指出「別刑不上大夫」,反而點出一個核心困境,一旦鞭刑被包裝成對付底層工具,而對權貴人物輕輕放下,那麼它終將是一場階級懲罰的表演政治。鞭刑從來不是作為對特定人物刑罰,而是強調任何刑罰的制度討論,理應建立在司法公平與罪刑相當的嚴肅基礎上,從來不是因人而異。
當「直接民主」遇上「行政否決」,導致「鞭刑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真正值得警惕,恐怕不是鞭刑存廢,而是行政機關不斷以程序、技術之名,替人民限定「公投議題」,導致直接民主恐被層層設限。中選會正重演過去「公審會」實質審查限制民意的老路,仿效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法案採取「不副署」,甚至還有立委將鞭刑制度代入「階級概念」。如同英國哲人史都華·密爾所言,「使一個意見沉默,與使全人類沉默,是同樣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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