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反滲透法」中的自由與民主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 ( 右 ) 當年在當大法官時,反對防衛性民主適用於言論自由。圖/取自司法院官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 ( 右 ) 當年在當大法官時,反對防衛性民主適用於言論自由。圖/取自司法院官網

2019年年底民進黨利用國會多數通過頗具爭議的「反滲透法」,過去四年的案件屈指可數,但是今年根據最高檢察署1月19日公布的數字境外勢力介選的「反滲透法」案件就有156案、354人。司法單位的動作也引起外界質疑是某種「司法介選」。其中不少是基層里長赴大陸旅遊回國後就遭到檢方約談,更是對兩岸交流產生寒蟬效應。因此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在隨前總統馬英九訪問大陸回來就表示,「反滲透法」已經成為兩岸交流的障礙,應該修法。

兩岸關係複雜,有對立也有交往,對於保障台灣政治生活不至於在交往中受到威脅,大多數人也認為有規範的必要。甚至有人認為訂立此法有「民主防衛機制」的作用。但是在保障人權與尊重現實人民交往需求上,「反滲透法」的確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表示立法目的:「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就是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但是何謂「滲透」在全文中並不明確。

第二,「境外敵對勢力」定義過於模糊。由於台灣已停止動員戡亂,憲法增修條文也將大陸地區視為本國。「反滲透法」立法動基本就是針對中共政權,但又不便明列。但這樣的模糊定義就給執法者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間。

第三,對於滲透來源的界定過於寬泛且不實際,例如第二條中「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都被視為滲透來源。依照這個定義,所有在中國大陸地區成立、受中共監管的組織團體都可能被定位為滲透來源,如此一來,台商成立公司工廠行號、或台生念的學校等都屬之,只要這些人返台,從事涉及政治的活動,都有可能違反「反滲透法」。

過去民進黨對國民黨戒嚴統治的攻擊不遺餘力,但這些年來,民進黨特別喜歡談「防衛性民主」。事實上採取所謂「防衛性民主」在採行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體制的國家中並不多見,最著名的例子是德國基本法中對於「違憲政黨」的規定。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其規定,政黨或其黨員「意圖破壞或推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續」,即屬「違憲政黨」,聯邦憲法法院得以裁判解散之。

許多自由民主國家之所以謹慎看待「防衛性民主」就是擔心這些機制會造成人民自由權利的干擾。特別是英美這類強調個人主義、排斥國家監管的國家。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當年在當大法官時,在釋字第6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指出,「由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只對政黨採取防衛性民主之管制,根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律適用原則,可知修憲者對政黨以外人民團體之管制係明顯不採防衛性民主理論。」即排除防衛性民主於我國言論自由部分的適用問題,而主張應採取美國「明顯與立即危險」原則。

只是不知道現在的許院長是否還是堅信如此。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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