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通過強化「人事同意權」 提名人需1/2立委以上同意 

立院二讀通過強化「人事同意權」,提名人需1/2立委以上同意,財產和稅務等資料須提交。圖/林睿康攝
立院二讀通過強化「人事同意權」,提名人需1/2立委以上同意,財產和稅務等資料須提交。圖/林睿康攝

立法院會今天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一有關立法院強化「人事同意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除付委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外,應舉行公聽會,而提院會後須全體立委1/2以上同意通過,且提名人的財產和稅務等資料也須提交立法院參考。

根據二讀條文,立法院依憲法第10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一項、第6條第二項、第7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行使前項規定以外的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另外,二讀條文也要求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而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若被提名人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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