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5月24日駁回第十屆立委賴香伶、張其祿等31位連署對「勞保條例」改革延宕之釋憲聲請案,理由是第十屆立院對勞保條例的「修法未果」,立法委員「尚未行使職權」,故不受理。這是極其諷刺的駁回理由,因為若是立院能夠真正完成勞保條例的修法,使勞保改革能落實及上路,何需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紆尊降貴地來解釋憲法呢?
憲法15條明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另外,憲法「基本國策」(第十三章)第四節中更對人民之「社會安全」,包括:「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憲法153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155條) 等課予政府必須有所作為之義務。
勞保改革 原地不動
非常可惜的是,自蔡英文政府於105年成立「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處理軍公教、勞工及一般國民退休金(普通國民稱「年金」)改革之後,迄今最多只能算是完成軍公教的部分改革,而真正攸關社會中最大多數人(即1100多萬在職勞工與170多萬正在請領勞退之退休勞工)年金權益之勞保改革卻未見任何有效的作為。
蔡英文前總統曾說「勞工是民進黨心中最軟的一塊」,年金改革「現在不做,馬上就會後悔」。勞動部許銘春前部長也說「掉了烏紗帽都要做(勞保年改)」。但是,勞保基金現在每年依舊增加數千億元的精算負債,卻毫無勞保制度結構性的有效改革。自2020年起,政府只是以拖待變,以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僅能透過政府公務預算或特別預算做沒有法源依據之撥補。
撥補填空 粉飾太平
賴清德新政府上任後,首任勞動部長何佩珊甚至表示「政府撥補即是改革」,這更是一種鋸箭法和粉飾太平的心態。先不論政府是否真有能力每年皆有超徵稅收或特別預算作為撥補財源,其巨額的撥補是否造成預算的排擠效果?撥補之費用有時甚至超過許多中央部會一年之總預算。而且以政府預算撥補,若是又以「舉債」方式處理,那就是將「潛藏負債」(已逾19兆,其中以勞保潛藏負債12兆、年增6016億元為首)的問題移轉至一般之公共債務(目前已經高達6兆,人均負債27萬多)之中,這只是對政策問題的拖延,挖東牆補西牆,甚至是劫貧濟富。
事實上,勞保改革一直是以「多繳、少領、延後退休」做為結構性的解方。在此必須指出的是,確實需要「多繳」,可是多繳的對象應該是「資方」,而非「勞方」。
資方分多 勞方得少
根據主計總處112年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10年GDP為21兆1605億元,經濟成長率6.53%,為100年度以來之新高,但近10年來的GDP分配趨勢,營業盈餘占GDP之配比自31.82%上升至36.53%(增加4.71%),而受雇員工報酬占GDP之分配卻從45.77%下降至43.03%(減少2.74%),為十年新低(貧富差距則創10年新高)。這代表總體經濟成長的果實並未公允地分配給勞工。雇主有賺錢,卻未將成果分享予勞工!
因此,勞保的改革應可考慮提高企業稅捐(包括雇主勞保提繳率)、課徵資本利得稅來做為財源,以對勞工影響最小,並促進社會財富之公平(重)分配來做為處理及改革的最高原則。這也是真正考驗新政府和民進黨是否真的將勞工視為其心中最軟一塊的試金石。至於那些議而不決的改革會議、委員會和口號宣示全部皆可休矣。「分配不均和不公」是勞保的真正問題,就看賴政府是否真有改革的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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